一、高雄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145點第1項第4款規定人民陳情案件時效管制:「各機關應視業務性質分別訂定陳情案件之處理時限並以公布於機關網站等方式公告周知。各種處理時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其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應簽請核准展期,由分層負責授權之人准駁,並將延長之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二、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時限原則為7工作天,必要時得展延為三十日。
三、時效起算日期以收受陳情書次日起算為原則,如係首長室等轉下案件,以交辦次日起算,並扣除假日以計算其時效。